周昌平被依法执行死刑
杨浙京王绍雄胡晓军
本报南昌9月29日电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昨天依法对曾经骗取江西省吉安地区行署副专员一职,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的罪犯周昌平执行了死刑。 周昌平(曾用名周叶),男,农民,小学文化,1958年8月出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1992年5月27日,周昌平以非法获取的军官证和伪造的公函、谎报的简历等招摇撞骗,以挂职支援老区为名骗取了吉安地区行署副专员的职务。1993年7月,周昌平离开吉安行署又以帮助引资为名骗取了某部蓉泰公司副董事长职务。 1992年8月至1993年7月,周昌平在任吉安行署副专员期间,利用主管烟草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为江西省烟草公司吉安分公司联系购烟的过程中,向这家公司索要人民币157万元;以帮吉安地区土产棉麻工业品公司做卷烟生意为名,向这家公司索要公款20万元。共计索取贿赂177万元。 1992年5月至1993年2月,周昌平指使吉安烟草公司将公款696万元汇至吉安吉华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帐上。周昌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中提取44.5万元,据为己有。1992年10月,周昌平从上述696万元中挪用30.5万元,为个体户曾荣城购买“公爵帝”轿车一辆,后将此款归还。 1992年6月,周昌平为井冈山卷烟厂技术改造联系购买卷烟机,同年9月5日,周昌平与贺柏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斌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双方均没有合法进口批文的情况下,签订了购买一台套价额为1700万元的德国生产B1型卷烟包装机合同。同年11月10日,用假进口批文欺骗海关,将卷烟机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3348054.77元。周昌平还于1992年9月7日,在广东省汕头市,非法购买三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的奔驰小轿车三辆,价值243万元,偷逃应缴税额1310814元。 1992年9月至1993年3月,周昌平单独和伙同黄崇新、戴金圣(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非法倒卖进口小轿车六辆,非法经营额206.7万元。周昌平非法获利15.1万元。 1996年9月1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以招摇撞骗、受贿、贪污、走私、投机倒把、挪用公款罪对周昌平提起公诉,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5日至17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